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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2年內(nèi)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,應報繳奢侈稅
新聞摘要
  • 持有2年內(nèi)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,應報繳奢侈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民眾購買停車位,於移轉(zhuǎn)登記後2年內(nèi),與他人協(xié)議交換,應按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,並依規(guī)定稅率(持有期間1年內(nèi)15%、1年至2年間為10%)自行計算應納稅額,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(nèi),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下稱奢侈稅)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2013年1月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(價格為1,000,000元)嗣因停車不便,故於2014年4月與附近鄰居乙君達成協(xié)議,以其停車位交換乙君之停車位(價格為800,000元)。甲君誤以為「車位交換」不用申報奢侈稅,而經(jīng)該局以持有期間未滿2年,核屬奢侈稅課稅範圍,應依前述規(guī)定以換出或換入之價格從高認定(1,000,000元>800,000元)則甲君應以1,000,000元之價格申報,由於甲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下,稅率為10%,故補徵100,000元(1,000,000*10%)。
 
另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,且係奢侈稅條例施行後經(jīng)第1次查獲,故減輕裁罰倍數(shù),按所漏稅額處0.25倍罰鍰計25,000元(100,000元*25%)。另查乙君持有期間未滿一年,其以原價800,000元申報奢侈稅,亦經(jīng)該局依前揭規(guī)定從高認定,核定銷售價格1,000,000元,就短漏報部分補徵稅額30,000元(200,000*15%),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規(guī)定,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,000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。
 
該局提醒民眾,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,也是奢侈稅之課稅範圍,應按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價格,如有民眾於奢侈稅實施(2011年6月1日)後,有漏申報之情形者,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(guān)補報補繳,如屬未經(jīng)檢舉及未經(jīng)稽徵機關(guān)或財政部指定之調(diào)查人員進行調(diào)查之案件者,補稅免罰。